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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Kaohsiung Society for Traffic Safety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章程


第 1 章 總 則

  • 第 1 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3 條:本會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文教公益社會團體,以宣揚交通道德,改善交通秩序,防止交通危害,藉達交通安全為宗旨。
  • 第 4 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高雄市轄內。


第 2 章 任 務

  • 第 5 條:本會為達成第3條之宗旨,其任務與工作事項如左:
  • 1.推行各級政府頒布之交通安全政策及計畫及其實施事項。
  • 2.交通道德之普及宣揚事項。
  • 3.交通安全之教育與宣傳事項。
  • 4.交通安全之方策之調查及其研究建議事項。
  • 5.對交通法令實施上發生之有關問題之建議事項。
  • 6.對交通安全具有功績人員之表揚事項。
  • 7.有關交通安全各種資料之刊行及轉發事項。
  • 8.交通事故資料之搜集分析建議事項。
  • 9.交通事故被害人之援助事項。
  • 10.對主要道路設施資料之印製分發事項。
  • 11.有關交通安全工程及管理之建議事項。
  • 12.關於交通安全各種服務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之促進事項。


第 3 章 組 織

第1節  會 員

  • 第 6 條:凡在本區域內之人民團體或個人贊同本會宗旨均得參加本會為會員:
  • 1.團體會員
  • (1)基本會員:
  • 凡本轄內各公路交通社團及相關職業團體均得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 (2)一般團體會員:
  • 凡本轄內各工商團體、勞工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教育團體(含各級學校)均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 2.個人會員:
  • 凡關心交通安全之公司行號或民眾年滿20歲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 3.贊助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於該年度贊助經費累計一萬元以上者,經贊助人書面申請並通過理事會審查,得列為贊助會員。
  • 贊助會員得受邀出列席各種會議或活動,有發言建議權,但沒有選舉與被選舉及表決權。
  • 4.永久會員:
  • 個人會員一次繳交一定金額以上會費,經書面申請並通過理事會審查,得列為本會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享有本會會員完整權利義務。
  • 5.榮譽會員:
  • 曾任本會理事長、總幹事者,通過理事會審查,得列為本會榮譽會員。
  • 榮譽會員得受邀出列席各種會議或活動,有發言建議權,但沒有選舉與被選舉及表決權。
  • 第 7 條:基本會員、團體會員所推派之代表,以3至7人為限。但會員單位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代表資格。
  • 第 8 條:會員代表以各公(工)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會員代表、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董事長、經理、職員等,並已年滿20足歲者為限。
  • 第 9 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3年,連派得連任。其中有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 1.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者。
  •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3.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5.會員代表喪失資格時,基本會員原派之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10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事會決議予以出會,並報告會員代表大會。
  • 1.有第9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2.死亡或宣告死亡者。
  • 3.喪失會員資格或受除名處分者。
  • 4.會員團體機構解散者。
  • 5.欠繳會費達9個月以上者。
  • 第11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權利或撤換會員代表處分。
  • 1.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 2.違背本會之宗旨或破壤本會之信譽及事業之行為者。
  • 3.欠繳會費達9個月以上者。
  • 前項除名之處分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12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履歷表,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時亦同。
  • 第13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1代表為1權。
  • 第14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第15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 1.會員應享受之權利:
  • (1)有向本會陳述關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建議之權利。
  • (2)有請求本會協助解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困難之權利。
  • (3)會員(代表)出席本會各種會議時,有發言詢問之權利。
  • (4)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利。
  • (5)會員對於交通安全工作確有貢獻者,本會轉請政府褒獎之。
  • 2.會員應盡之義務:
  • (1)遵守本會章程。
  • (2)服從本會決議案。
  • (3)按期繳納會費。
  • (4)督促所推派之會員代表準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 (5)尊重各會員之權益。
  • (6)贊助本會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業務。
  • (7)接受本會委託調查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及撰寫報告。


第2節 職 員

  • 第16條: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2分之1,在會員代表人數未超過61人前設理事11人、監事3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在會員代表人數未超過61人前設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時,依序遞補均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第17條:當選理事、監事之名次,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第18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在會員代表人數未超過61人前,設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第19條:本會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 第20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以票多者為當選。
  • 第21條: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出缺時,應分別照前開規定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 第22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第23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 5.擬定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決算、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
  • 6.編製會務、業務、財產及會計等工作報告。
  • 7.審查並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 8.通過任免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勤惰獎懲。
  • 9.大會閉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
  • 前項第7及第8款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 第24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 2.處理日常事務。
  • 第25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2.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及業務執行狀況。
  • 3.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 4.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並編製監查報告書,向大會提出審核之監察報告。
  • 第26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27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 1.喪失代表資格者。
  •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3.理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章程或營私舞弊,經會員大會代表10分之1提出,3分之2以上之出席。出席3分之2以上之通過罷免,報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者。
  •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 第28條:本會得設:總幹事、秘書、幹事各1人,辦事員及顧問若干人,其員額及人選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業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29條:本會會務人員之待遇,由理事會視本會財務狀況制訂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4章 會 議

  • 第30條: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1.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
  •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5分之1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31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第32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2.會員之除名。
  • 3.理事、監事之罷免。
  • 4.財產之處分。
  • 5.團體之解散。
  •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33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至少30人以上,最多不得超過300人。
  • 第34條:理事會、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會議,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 第35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36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並就常務理事組織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或由理事長擔任之。
  • 第37條:本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分別為各該會議之主席。
  • 第38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於必要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第39條:刪除。
  • 第40條:本會理事、監事開會時,必須親自出席,如無故連續缺席會議達2次以上者,得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但為處理本會事務或依法請准公假者,不在此限。
  • 第41條:本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不依章程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及監事會,執行任務,報請主管機關、常務理事或理事或監事中指定1人代為召集之。


第5章 經費與會計

  • 第42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入會費:團體會員於入會時1次繳納新台幣12,000元,個人會員3,000元。
  • 2.常年會費:
  • (1)團體會員:每一會員代表每月繳納新台幣300元。
  • (2)個人會員:每人每年3,600元。
  • (3)贊助會員:每年10,000元以上。
  • (4)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36,000元以上會費,經書面申請並通過理事會審查,得列為本會永久會員。
  • 3.各級政府補助費。
  • 4.會員捐款及外界贊助。
  • 5.委託收益。
  • 6.基金及其孳息。
  • 7.其他收入。
  • 前項第1、2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如有必要增減時,得經理事會通過,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認可,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43條:本會會費每6個月收繳1次。所有經費應隨收隨存於合法之金融機構,如為事實需要,得經理事會之通過酌撥週轉金新台幣10,000元以內,交出納人員,以備緊要調度之需。
  • 第44條: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 第45條:本會理事會,應依照年度預算,切實執行,按期由會計填造收支報告書,連同有關收支憑證,送監事會審查。
  • 第46條:本會監事會常務監事,得於每月抽查理事會財務收支1次,切實執行監事會之任務,並於監查後5日內,將監查結果作成監查報告,復送理事會。
  • 第47條:本會之預算、決算、財產目錄、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等,應於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完成,送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應於接文件10日以內,審核完竣,編製監查報告書,送覆理事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48條:本會經費開支,應本節約原則,核實支付如有開支不當,應由理事長負其全責,如該項不當開支,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由全體理事共同負責,如監事會不照規定監查稽核或監查不實者,並應負連帶責任。
  • 第49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6章 附 則

  • 第50條:本會為社會文教公益團體,得兼辦或受委辦理交通安全相關教育訓練事項。
  • 第51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移轉重行組織之促進會或歸屬於相關之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 第52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概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 第53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 第54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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